建设工程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

上传日期:2019-09-05 浏览次数览606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应当配套无障碍设施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李艳红)近日,《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近年来,随着张家口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作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举办城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进行立法十分必要。该《条例》共25条,针对张家口市的实际情况,重点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部门职责分工、建设的标准和范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标识;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

  《条例》明确: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转载:互联网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惠农路157号 电话:0898-65729087 /65835096
传真:0898-65835096 邮箱:HJLHNJC @163.com 网址:www.hjljc.cn

扫一扫

COPYRIGHT©2018华检联(海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琼ICP备18001051号-1 技术支持:易讯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