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上传日期:2020-03-23 浏览次数览658

  2019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将原《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删去其余条款及附件中有关港口试运行经营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交通运输部决定取消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许可,并相应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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